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丹徒区人民政府
2000年6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外向带动战略,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本县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县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规定:
1、各涉外工作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简化手续,方便外商,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服务或说“不”。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有省级财政物价部门以上的批准依据。收费时应当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对没有收费依据和未出示上述两证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县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
3、禁止乱罚和各种摊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安插人员、谋取不当利益。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形式或途径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
4、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外经委牵头,组织县有关涉外工作部门集中现场办公,力求一次性解决企业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足300万美元的项目,政府领导要求集中现场办公的,照此办理。
5、为防止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复多头年检,由县外经委牵头,县计经、工商、财政、国税、地税、劳动等部门成立联合年检办公室,每年1至4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实行联合年检。
6、设立“县长接待日”。每月28日为“县长接待日”,由分管县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待三资企业代表,解决有关问题。
7、实行外商投诉协调责任制。县政府成立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外商投诉协调中心设在县外经贸委,负责本县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投诉,并根据投诉内容,责成、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限期解决。有关部门对投诉协调中心责成予以解决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协调中心反馈。在限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对不能及时处理又不能向投诉人说明情况而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8、对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的身份认定,县侨办根据立项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受理、审核,完善相应手续,及时将有关文件抄送省经贸委、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9、台、港、澳同胞可在其投资企业中优先安排符合企业招工条件的亲属就业。
10、县环保局对环保审批资料齐全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批复;不符合审批条件尚可改进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超越我县环保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11、县计经委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报告的申报、审批,对有效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正意见。
12、县外经贸委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对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1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给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正意见。
14、县国土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用土地申请,在收到有效的政府批准征拨用地通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用地批复。
15、县建委要强化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规划、、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各项方案,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3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酌情放宽批复时间。
16、县供电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电3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4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计划停电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
17、县劳动局要及时高效地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用工中介服务、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登记等事项。
18、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自建锅炉的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
19、县水利农机局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占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及时办理用水许可手续。需上级有权部门审批的,2日内上报。在收到上级有权部门的批文后,2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占用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
20、县邮电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电话,自收费之日起3日内开通;电话故障维修,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72小时内修复。
21、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认定,应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22、县财政局、税务局对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两类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23、县各专业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要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收到的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及时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最迟在第2个工作日汇出;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1个工作日内完成。
24、县公安局对常驻本县的外商自行选择住所和办公处所的申请,属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消防项目,符合规定的一般项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较大项目应当在5日内审批完毕(提前联系);不符合审批条件且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对侵害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刑事、治安案件,在及时报警的前提下,公安部门要迅速接警处警,加大查破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外商人身、财产安全。
25、县教育局负责定点一两所学校,为在本县工作的外商子女就学提供高标准、高水平的教学服务。
26、县卫生局负责定点一所医院为丹徒县涉外医院,为在要一县工作的外商及其亲属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27、由县监察局牵头,与县政府法制局、外经贸委、人事局等部门,组成“丹徒县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对有关部门涉外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涉外部门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县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应及时查询、追究,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无故违规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外商企业等违反纪律的,按处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调离岗位;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县政府及各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