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我区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发[2014]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评估流程,推进“多评合一”,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串联方式改为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可行性审查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8项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
三、工作流程
项目评估及手续办理周期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统一受理(1个工作日)
以政务服务办牵头设立的“政务服务审批平台”为依托,在丹徒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实行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材料。基本材料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初步可研报告(应包含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中有何污染废弃物、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内容);
3.规划预选址(四至范围)。
4.化工项目根据镇江市专项规定执行。
并联审批窗口收到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审核,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须评估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未列入开展评估清单的,相关部门不再组织评估。
(二)统一评估(22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根据窗口反馈列出需要开展的评估清单和报告编制级别,同步进行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相关报告的公示与报告编制同步开展。对报告编制周期较长的评估事项,在统一受理前,项目单位可先期启动报告编制工作。部分需要以其他评估事项结论作为依据的,在相关评估基本完成时可先期介入,同步开展编制报告。化工类项目的环评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完成时间根据服务协议的时间确定。
评估报告分两个时间节点并联开展,在规定时间内同步完成:
1.在项目经统一受理确认后,进一步明确项目选址方案,同步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碳排放评估报告(以上三项报告合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公示)。
2.在明确出让范围红线后,开始同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气象报告。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区政府批准的区域内,一般性项目以上有关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报告原则上开展区域评估。企业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再单独组织相关评估。
(三)统一评审(6个工作日)
在各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分别交办各部门批前审核,根据审批需要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第三方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或直接进行备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外的安全评价报告不组织评审)。
备案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需以备案文件为前置的评估在备案阶段完成报告编制,备案完成后开始第三方评审。
核准类项目:在完成环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后进行核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开工手续。
评审完成后,由区政务服务办根据各专业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统一的评估审查报告(专业部门评审意见为附件),通知相关审批单位受理。
各评估报告在评审后如有修改、补充、完善资料等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时间不计入“多评合一”项目办理周期。
(四)统一审批(21个工作日)
各部门根据受理通知、相关评估报告、统一评审意见及法定要求提交材料,立即同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在统一时间段内出具相关审批或意见文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前置条件的,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先后顺序出具审批文件。
1.区发改经信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节能、碳排放评估审查(3个工作日),办理备案或核准(备案3个工作日、核准6个工作日,核准通知文件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用地预审文件、规划选址意见同步出件)。
2.区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及审批(21个工作日)。
3.区安监局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10个工作日)。
4.区国土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7个工作日)。
5.区水利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5个工作日)。
6.区地震局进行地震安全评价备案(1个工作日)。
7.区规划局规划选址意见(9个工作日)。
上述评估事项中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报告(区域评审范围见附件1)等已完成区域评估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
(具体流程详见附图)
(五)统一办结
对每个受理事项,各部门窗口应有有效的办结单,办结单上的落款日期为办结日。其实际办理时限为自受理日至办结日当日(含第三方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并联审批窗口应于办结日当日通知项目单位前来领取结果。
有下列原因之一,“多评合一”项目办件终止:
1.项目单位不按行政审批机关有效告知补正材料或整改的。
2.项目单位对必要的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等不予配合导致无法继续审批的。
各部门窗口在承诺时限到期前一日,或者承诺时限到期当日作出“办件终止”决定,填写《办件终止通知书》交并联审批窗口,经并联审批窗口审核确认后通知企业。
四、任务分工
(一)实行并联评估、审批
1.制定开展“多评合一”全过程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并联审批窗口,实行一表式并联评估、审批;加强全过程网上监控,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不符合继续推进条件的,立即通知终止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项目单位。(牵头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
2.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节能、碳排放评估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规范相关工程咨询行业中介机构发展。(牵头部门:区发改经信委)
3.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规范相关环评中介机构发展。(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4.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审批及与其它评估相协调工作,规范先关安评中介机构发展。(牵头部门:区安监局)
5.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规范相关地质灾害中介机构发展。(牵头部门:区国土局)
6.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规范相关水土保持中介机构发展。(牵头部门:区水利局)
7.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规范相关地震安评中介机构发展。(牵头部门:区地震局)
8.负责气象报告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区气象局)
(二)降低项目评估费用
1.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制定合理、透明、符合市场要求的收费标准。凡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的,严格按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区物价局、财政局)
2.从2015年起碳排放评估及审查相关费用前期由市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区发改经信委、财政局)
3.从2015年起,针对相关评估报告组织审查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按照“谁设定、谁付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评估事项,试行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由部门承担相关审查组织成本,免费向审批管理对象提供服务。(牵头部门:区财政局、物价局)
(三)规范中介服务
1.制定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牵头部门:区编办)
2.推进现有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改革,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每一个行业的中介机构应在2家以上,减少区域垄断。(牵头部门:区编办、相关职能部门)
3.规范中介市场发展,鼓励公平竞争,制止和查处哄抬价格、竞相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防止造成服务质量水平较低等问题。(牵头部门:区物价局)
4.进一步加强评估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区发改经信委(信用办))
(四)实行区域评估
1.区域评估范围由区政府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重点针对各类开发园区、产业“三集”园区开展区域评估。(牵头部门:区政府办、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发改经信委、商务局)
2.加强对区域评估的督查,重点督查区域评估落实情况、项目审批过程中区域评估结果的应用情况。(牵头部门:区监察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审批平台”功能,强化多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并联评估、审批实施效果。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估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国家调整或取消的评估事项,及时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着力解决中介评估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走过场、垄断性强等突出问题。对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财政承担的费用,一律由财政承担,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认真落实区域评估制度。在“多评合一”基础上,区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区域评估范围,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对相关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购买服务,承担相关评估费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报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确需出具单独评估报告的,由各有关部门协调承担区域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但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对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但确需开展评估的事项,稳评纳入产业项目综合预审评估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项目所在地政府补贴相关费用。有关区域评估结论5年内有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全过程督查考核。加强对项目申报、项目评估和项目审批进行全过程监控,对各部门履行“多评合一”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建立健全立体式行政监察体系和行政审批惩治预防体系,严格责任追究,严禁擅自新设审批前置条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中介行业管理,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六、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
丹徒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